商品房買賣糾紛問題,解除或撤銷合同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深圳法院審判案例,下列合同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解除或撤銷: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撤銷或解除合同,同時,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4、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
5、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由于深圳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明確的約定,按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5%的,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并要求出賣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按照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并要求出賣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6、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屬于除斥期間,不存在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超過上述期限,當事人無權行使解除權,但是對方當事人確實已無法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情形除外。
7、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
8、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有權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